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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驱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缴费制度会间会上发言表达立场和观点
来源: www.deepseapioneer.com  Time2023-06-25
 
       为推进《“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开发规章》)谈判进程,ISA目前组织两年期规则、检查、遵守和执行机制、试采、环境影响评估条款调整与梳理、环保一般义务条款简化与调整、利益攸关方协商、沿海国权利义务、开发合同权利转让税费、财务模型公平运行机制、关闭计划条款整合调整、有效控制、环保标准指南条款简化及调整、水下文化遗产、管理框架时间表或路线图等14个工作小组进行第28届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旨在调整梳理案文,明确焦点问题,缩小各方分歧。
       在缴费制度会间会上,北京先驱以承包者身份发言,表达立场和观点并提交权益金计算方法的案文。
(一)开发合同权利转让税费会间会
开发合同权利转让税费会间会于2023年4月26日至4月27日举行,由加拿大矿业、矿产、金属和可持续发展政府间论坛(IGF)主办,主要讨论非洲集团提出的开发合同转让ISA征税(利润分成)议题。
北京先驱主要立场和观点如下:
(1)认为海管局获得收入的最佳方法和合法的方式是权益金。权益金来源于矿区开采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权益金费率。海管局其他收入来源,包括通过开发合同的权利转让收税,都是不合理的,加重了承包者的财务负担。
(2)应该完整、准确、深刻的理解海管局收取权益金的含义。权益金是国家凭借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应该获取的收益,在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由ISA替代“国家”进行管理。这个“矿产资源”特指原始自然状态下的、而不是后来经过投资者发现和勘查的查明的矿产资源,如矿产资源量、矿产储量等。
(3)应该完整、准确、深刻的理解国际海底开发合同转让获得的所谓“利润”的含义。国际海底开发合同的转让产生的“利润”是一种“预交的权益金”。在承包者A把开发合同(开发权)转移给承包者B的情况下,由于承包者B未来开发的是与承包者A同一块矿区,可以要求抵扣(或少缴)这部分“预交的权益金”数额,我们认为海管局提前收取“预交的权益金”是没有意义的。
(4)认为国际海底矿区开发合同的承包者之间开发权利的转让并不会减少海管局在该矿区获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总收入。在一个采矿区海管局获得的权益金的总量基本上取决于该矿区总矿石储量(或总产量),在同一个采矿区采矿权利的转移并不会改变矿区的总储量(或总产量),海管局在该矿区获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总收入不会减少。
(5)支持“承包者对非洲集团的回应意见”中的观点,即“从国际海底区域移除的结核的价值视为海管局(ISA)特许权使用费计算的最合适基础,并相信这种方法可以从商业生产的第一天开始实施。”
(6)认为在深海商业采矿工业的初期,采矿企业通过开发合同(开采权)的转让、重组改制、股权转移等可以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有利于深海采矿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开发合同的承包者前期的风险投资巨大,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海底采矿事业的起步阶段,应该考虑吸引风险投资,加快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而不是收取不合理的税费,加重承包者的财务负担。
(二)财务模型公平运行机制会间会
财务模型公平运行机制会间会于2023年5月23日举行,由澳大利亚和南非共同主办,主要讨论非洲集团提出的涉及缴费制度的“均衡措施”议题。在会议召开之前,北京先驱提交了阐述有关立场和观点的论文稿,题目为“北京先驱对多金属结核资源开发项目缴费制度和财务模型的立场和观点”,并列入会议议程(第5项)作为演讲内容。
北京先驱主要立场和观点如下:
(1)认为海管局获得利益的最佳和合理的方式是按权益金收费。
(2)认为开发合同的资源租金代表了海管局可以获得的权益金的最大值,也是可度量的海管局权益的最大值,也代表了属于海管局海底资产的最大值。
(3)认为权益金缴费的计算应该采用原始矿石计价缴费而不是采用矿石中的金属计价收费,采用金属计价不合理地扩大了缴费基数,并且海管局仅对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原始矿石具有管辖权,而不能延伸到主权国家(或担保国)控制的冶炼过程。
(4)认为在商业生产的初始阶段没有公平市场矿石交易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计价系数方式获得矿石的交易价格。
(5)认为1994年《执行协定》所表述的宗旨是:缴费制度设立原则是应该公平对待承包者和海管局双方,任何一方片面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均是偏离了这一原则。对比与富镍的多金属结核矿石相似的陆地红土镍矿的市场交易情况,建议在多金属结核商业生产的5年初始阶段,采用较低的权益金费率,例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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